一、融资租赁基础理论
融资租赁业务诞生于1952年的美国。与之相关的融资租赁理论,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,也在不断完善。融资租赁业务在世界各国蓬勃发展的今天,相关人员往往简单地照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,而对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,导致各国融资租赁业务呈现被动式发展,难以开展融资租赁创新工作。因此,必须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认识。
(一)融资租赁产生的渊源
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,源于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。
对于所有者而言,当他看重的是“拥有财产所有权所带来的稳定的投资利益,而非财产本身的使用权”时,他就可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,把使用权让渡给他人。而某人如果看重的是“使用该财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,而非财产本身的所有权”,那么,他就可以接受所有权者对财产让渡的使用权。由此,这个让渡使用权的所有者就称为出租人,而接受使用权的使用者就称为承租人。
对于所有者而言,既然他已知其所拥有的财产能为他带来收益,那么,他为何不由自己使用,而要将使用权让渡给他人?通过他人的使用,而间接获得投资收益呢?况且,他人在使用过程中,还可能发生对财产的滥用和折旧。这是因为,出租人(财产所有权人)对“占有与使用”的考察,是基于监督成本的考虑。要监督的不只是投入的产出绩效,还有投入要素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到的滥用和折旧。即,出租人只有知悉“其在使用资源前后,对资源的检查成本,小于现场监督的成本;且,使用者使用资源的成本又很容易测定”时,才会产生租赁行为。
当然,承租人只有在租赁的筹资成本低于以其他方式筹资的成本(如现金购买设备的成本、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成本、贷款购买设备的成本等)时,才会接受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。此外,融资租赁期满后,承租人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环境做出“继续租用、优先购买、或退回租赁标的物”的选择,从而规避市场风险。这也是承租人偏好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因素。
(二)融资租赁的界定
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,尽管从法律形式上,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然属于出租方;但是,由于资产租赁期限基本上涵盖了资产有效使用年限,可以说,承租企业获得了租赁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,同时承担与资产有关的风险。此时的租赁行为界定为融资租赁。
具体界定时,可参照以下标准:
1、在租赁期限届满时,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。
2、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,且,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该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,因而,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“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”。
3、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。
4、就承租人而言,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,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。就出租人而言,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,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。
5、租赁资产性质特殊,如果不作较大修整,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。
满足以上一项、或数项标准,即可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。
(三)融资租赁的相关指标的解释
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指标主要有:租金、最低租赁收(付)款额、内含利率、担保余值等。解释如下:
1、融资租赁的租金
包括设备价款、租赁费用、借款利息。其中:
设备价款是指:设备买价,和由出租人支付的相关税费。
租赁费用由三部分构成:一般资金报酬、风险投资报酬、和由该项租赁活动引起的必要的最低经营费用。
借款利息是指:出租人为该项租赁活动而垫付资金的利息。
租金一般采用在租赁期间按期平均等额支付的形式,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。
2、最低租赁收(付)款额
是衡量出租人(或承租人)未来现金流量的最低估计数。其中:
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: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、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(不包括或有租金、和履约成本),加上“由承租人、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,担保的资产余值”。
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:最低租赁付款额,加上“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、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,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”。
3、内含利率
是将最低租赁收(付)款额折现的折现率。
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,其含义截然不同。对于承租人而言,内含利率是指筹资的成本;而对于出租人而言,内含利率是融资租赁项目的必要报酬率。
内含利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。此时,在会计核算中,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内含利率是一致的。
4、担保余值
根据担保提供主体的不同,可分为“承租人、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,担保的资产余值”和“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、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,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”。
二、融资租赁理论的实践应用
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,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,按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、使用,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租金,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。可见,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均表现为融资租赁的合同形式。也可以说,融资租赁合同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。因此,研究融资租赁理论的实践应用,应当从融资租赁合同切入。
(一)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,由两个子合同组成
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不同,他涉及三方当事人,即承租人、出租人和出卖人。
承租人是指“根据业务需要,选定租赁物和出卖人,由出租人购买,给自己使用”的一方当事人。
出租人是指“根据承租人的请求,从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那购买由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,并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,以收取租金”的那一方当事人。即,在融资租赁合同中,出租人本身并不生产、或原本就拥有租赁物,而是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,并出租给承租人;因而,出租人一般必须拥有较宽裕的资金。因此,在融资租赁市场上,出租人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、或其他专业融资租赁公司。
出卖人是指“由承租人指定的、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”的那一方当事人。
在融资租赁合同中,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,由出卖人出售租赁物给出租人;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,出租人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。因此,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子合同组成:融资租赁合同;买卖合同。
(二)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
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如下:
1、租赁合同当事人。如:A公司(甲方)、和B融资租赁公司(乙方)。
2、租赁标的物:固定资产等。要素包括:固定资产的规格、型号、生产厂家、公允价值、预计使用年限等具体情况。
3、起租日和租赁期。即租赁的开始日、和租赁期间。
4、租赁期满时的担保情况。包括“承租人、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,担保的资产余值”和“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,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,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”。
5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。包括:分期等额偿还,依次递增、或递减方式支付,及各支付方式下每期的偿还金额。
6、租赁的内含利率。根据经济大环境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确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利率水平。
7、租赁期满,租赁资产的处置。包括留购、归还、续租等情形。
(三)我国租赁业的租赁合同中,上述第1、3、4、7项基本不存在争议,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上述第2、5、6项这三个方面。即:
1、租赁资产约定不够明确。
2、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,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成本较高、或很难确定,导致租金数额确定的不合理性。
3、租金支付方式较为死板。没能按承租方的需求进行细致划分,根据承租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租金支付方式,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。
4、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程序和确定方法欠妥。只是简单地以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基础,通过加成一定百分比确定,过于盲目。这样,在宏观形势看好的情形下,导致内含利率被低估,而引发租赁企业大量亏损;在宏观形势比较差的情形下,导致内含利率被高估,承租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会选择其他融资方式获取资产,也引致租赁业的萧条。
三、总结与建议
理论指导实践,实践反馈理论的不足,进而提升理论。通过我国近十年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践,暴露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的问题。因此,我们必须加强融资理论学习,从根源上解决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困境。笔者建议,解决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瓶径问题,必须从规范我国产权交易市场、创新融资租赁品种、及加强利率市场化进程等方式开展。




